※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裝有特高壓用器具及電線之配電盤前面,應設置供操作者用之絕緣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