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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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68 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
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
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
│                ├───────────┤
│對地電壓(伏特)│工    作    環    境  │
│                ├───┬───┬───┤
│                │甲    │乙    │丙    │
├────────┼───┼───┼───┤
│○至一五○      │九○  │九○  │九○  │
├────────┼───┼───┼───┤
│一五一至六○○  │九○  │一○五│一二○│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