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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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內容之增減修正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三、委託出席工會會議為需審慎規範之事項,爰將現行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
區別工會及其聯合組織情形,分別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次,委託規範應屬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重要事項,爰明定一人僅得委託一人代表、
委託出席人數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等規範。另為將委託出席,應
有其應遵循之規範依據,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
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授權規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