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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27 條
本法所稱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
,依照所訂契約在工廠中學習技藝者而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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