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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
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
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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