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種壓力容 器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 有關工作。 前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一、本條新增。條文內容由原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移列。 二、本條規範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之指派義務及選任資格,以加強監督、管理第 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事項。 三、第二項規範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留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