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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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斗等
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及其他有碰撞之虞之物
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捲預防裝置。
二、起重機過捲預防裝置之作動間隔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者應保持○‧
    ○五公尺以上。起重機捲上時,如過捲將使剛所捲斷,有滑車與頂端槽輪等相
    碰,將使機械損傷,為防止過捲動作,應設過捲預防裝置,此裝置應與槽輪等保
    持一定距離以上,能在捲上速度下,有充分時間動作。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查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條已明定過
    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之間距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
    之間距為○‧○五公尺以上,爰予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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