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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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捲預防裝置。
二、起重機過捲預防裝置之作動間隔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者應保持○‧
○五公尺以上。起重機捲上時,如過捲將使剛所捲斷,有滑車與頂端槽輪等相
碰,將使機械損傷,為防止過捲動作,應設過捲預防裝置,此裝置應與槽輪等保
持一定距離以上,能在捲上速度下,有充分時間動作。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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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查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條已明定過
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之間距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
之間距為○‧○五公尺以上,爰予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