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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
    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
    五公斤之物體自高度一公尺處落下之衝擊力,其張掛方式比照第二十
    二條第一款之安全網規定。
二、覆網下之最低點應離作業勞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離不足三
    公尺,應改以其他設施防護。
三、覆網攔截之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四、覆網有劣化、破損、腐蝕等情況應即更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文字修正,「防護網」修正為「覆網」,與國家標準 CNS 14252 Z21150 安全網規定
之「覆網」一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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