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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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27 條
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
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
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
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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