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 、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一、「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輸氧管面罩」修正為「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纖維繩索等」修正為「安全帶或救生所等」,依資明確。 二、規定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除提供勞工緊 急避難之用,並避免因救援人員進入缺氧危險等場所,無適當保護致發生災害。 三、餘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