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癌症防治法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 健康檢查時,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 女性乳癌之篩檢。 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二項所定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內容由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並參考癌症防治法之規定修 正文字。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