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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在氣閘室為高壓室內作業實施減壓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氣閘室底面之照明應在二十米燭光以上。
二、氣閘室溫度在攝氏十度以下時,應供給毛毯或其他適當保暖用具。
三、減壓時間在一小時以上者,應供給椅子或其他休憩用具。
四、在事前將當次減壓時間告知該勞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高壓室內作業勞工」修正為:「高壓室內作業」。
三、第一款中,「照度」修正為:「照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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