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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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對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含排氣裝置、排風導管等),應每年依下
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
    有無異常。
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
    氣設備有無異常。
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為防止乾燥設備中之危險物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排出蓄積於排風導管
而產生火災爆炸之虞,爰闡明附屬設備含排氣裝置及排風導管等,亦應定期實施檢查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