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製造事業單位如左: 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使用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之氣體容積 (係 指換算成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在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時之容積。) 一 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或一日冷凍能力在二十公噸 (適於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上之設備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 (含灌裝於 容器;以下均同。) 者。 二、乙類製造事業單位: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者。但冷凍能力以三公 噸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