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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27 條
機械衝床之離合器,應具有在嚙合狀態而滑塊等停止時,其主電動機無法
驅動之構造。但機械衝床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
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機械衝床係利用飛輪迴轉來儲存能量,中間加上離合器及曲柄連結控制,轉換成
    滑塊之直線往復運動,以進行機械加工。
三、機械衝床在離合器嚙合狀態下,即使操作起動按鈕或開關,亦應無法驅動主電動
    機。例如以手旋轉飛輪架模,此時離合器為嚙合狀態,需具有無法使主電動機起
    動之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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