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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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
八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整併為修正條文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