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 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 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 部停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責任及原因,本條前段規定施檢程序,為避免災害有 繼續擴大傷害勞工之處,本條後段特賦予勞動檢查機構有停工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