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爆竹煙火工廠,係指利用氯酸鹽類、過
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
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工廠;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係指從事以化學物
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工作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