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爆竹煙火工廠,係指利用氯酸鹽類、過 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 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工廠;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係指從事以化學物 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