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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給付:
一、給付期間已就業者。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僱用規定經其解僱者。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每週得有一日之有給求職假。
第一項津貼之給付數額及期限及工作時數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
準表訂定,並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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