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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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我國民法一八八條之規定,明定雇主違反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規範時,應與性
騷擾之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為避免雇主責任過重,特增列雇主之免責規定
。
二、為避免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明定雇主應負衡平責任。
三、明定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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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尤其是因工作關係衍生之法律訴訟,勞工的權益更
不容漠視。勞動部雖函釋「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
,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致有公司
對因性騷擾案件請假出庭之員工,拒絕給予公假,未臻公允,爰增訂第四項:「被害
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