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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
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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