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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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明定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之順序。
二、為避免因死亡後無繼承人,造成呆帳管理困難,並健全勞工退休基金財務,爰於
第三項規定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時,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應
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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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於勞工死亡後,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有關
該專戶之管理及基金收益之分配,仍需耗費相關行政成本,為避免長期無人請領
致繼續耗用社會成本及有效管理專戶之目的,爰於第三項增訂勞工死亡後,其遺
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時之處理方式,另第二項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