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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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27 條
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
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
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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