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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7 條
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
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
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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