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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7 條
起重機之直行裝置應設制動器。但下列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設置在屋內,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且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
 (一) 直行輪軸承為滑動軸承。
 (二) 直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直行額定速度在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
二、以油壓作動者。
三、以人力作動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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