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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未依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所載之雇主應提繳金額足額繳納者,由保險人
逕行將雇主所繳金額按每位勞工應提繳金額比例分配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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