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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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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同一訓練班次招收之學員,屬於同一投保單位之員工不得超過該
        班次核定訓練人數之二分之一。但配合本署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
        辦之班次,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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