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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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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
        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年內不得再
        申請任何訓練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
        負相關法律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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