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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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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同一年度已申請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者,不得再申
        請本計畫。但聯合型計畫案之參訓單位,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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