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在職訓練學員之補助資格, 並與學員簽訂契約,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時,講師、助教及支領辦訓相關費用或於相 關文件核章之工作人員,不得申領所經手班次之學員訓練補助費 用。 訓練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所獲學員資料及相關文件,應負保密及專 人保管之責,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訓練單位對於訓練場地及設備應善盡管理之責。學員於訓練過程 中發生可歸責於訓練單位之事故者,訓練單位應自行負擔相關賠 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