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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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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在職訓練學員之補助資格,
        並與學員簽訂契約,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時,講師、助教及支領辦訓相關費用或於相
        關文件核章之工作人員,不得申領所經手班次之學員訓練補助費
        用。
        訓練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所獲學員資料及相關文件,應負保密及專
        人保管之責,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訓練單位對於訓練場地及設備應善盡管理之責。學員於訓練過程
        中發生可歸責於訓練單位之事故者,訓練單位應自行負擔相關賠
        償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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