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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27 條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
    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檔案保管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