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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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7 條
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
項: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
    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
    入及支出費用等,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執行單位應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增訂之管理機制,增訂所引條文及修正文字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