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 項: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 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 入及支出費用等,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
執行單位應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增訂之管理機制,增訂所引條文及修正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