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
分之四十五,或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
分之三十五者,視為履約結果有瑕疵,應依下列比率計罰違約金
:
(一)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離
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三
十五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一點五計罰。
(二)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四十,或於離島
、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
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計罰。
(三)一般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或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
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八計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