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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27 條
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個月內,
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
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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