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個月內, 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 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