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檢定機構執行檢定業務情形,得實施現場督 導或查核,必要時,並得索取檢定相關紀錄、簿冊等資料及詢問 有關人員。 檢定機構應就前項現場督導或查核事項,提出相關紀錄、報告、 文件或說明,並就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應改善事項,於限期內 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