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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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爰於第一項定明本保險相關給付請領以保險有
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為限。
二、考量被保險人若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因故退保,將影響其保險給付權益
,故為加強保障是類勞工,爰於第二項定明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
得請領保險給付之情形。
三、職業傷病之認定涉及被保險人權益,須有可供判斷之法定明確依據,包括職業傷
病之範疇、專業調查與審查程序、依職業病種類分類之審查方式、審查結果透明
化措施、特殊職業病審定案件處置等,爰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傷病
之職業傷害類型、職業病種類及類型化調查審查程序等事項訂定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