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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27
二十七、雇主僱用同一婦女,應於僱用期間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或於婦女離職退保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雇主工時調整獎勵,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雇主工時調整職缺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僱用名冊、受僱者之工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請領雇主工時調整獎勵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四)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雇主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