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 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及能否解決工作障礙等,得視 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訪視或提供諮詢輔導,並得召開審查會 審查。 雇主所提申請書經核定後,發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變 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