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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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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
        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及能否解決工作障礙等,得視
        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訪視或提供諮詢輔導,並得召開審查會
        審查。
        雇主所提申請書經核定後,發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變
        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