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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27 條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雇主應各依本準則及工作 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所定之程序辦理;並應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 容,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避免重複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