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得逕行辦理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 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職類之國手選拔賽,不受前條規定之限 制。
一、本條新增。 二、國際技能競賽、亞洲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歷年來隨各主辦國規 劃及發展,於技能競賽前年度始通知新增技能競賽職類,惟囿限現行國手選拔係 依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賽事選手資格規定辦理,原則需經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 競賽至國手選拔賽之競賽流程遴選國手,為避免國內相關籌備作業不及,致未能 新增參與國際競賽職類,爰新增本條規定,明定因有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時,得 逕辦理國手選拔賽之彈性處理機制,不受前條各類國際賽事國手選拔賽資格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