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前兩條表中所指之「工作環境」,其類型及意義如下: 一、工作環境甲:水平工作空間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無露出帶電 部分或亦無露出接地部分者,或兩邊為以合適之木材或絕緣材料隔離 之露出帶電部分者。 二、工作環境乙:水平工作空間一邊為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為接地部分 者。 三、工作環境丙:操作人員所在之水平工作空間,其兩邊皆為露出帶電部 分且無隔離之防護者。 前兩條電氣設備為露出者,其工作空間之水平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 如屬封閉型設備,應自封閉體前端或開口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