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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72 條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
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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