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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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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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款規定調整電動機械時,電源由斷電至復電期間,應由原掛簽人確實嚴格掌
控,以避免不知情之第三者誤啟動電源,而造成電氣災害。但原掛簽人因病、因
事等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且為非預期可知之情況,為確保電氣作業安全,爰於
後段增訂應由雇主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復電與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以維安全。
二、第四款文字酌作修正。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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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近年發生多起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拆掛作業,未事先確認作業環境有無
感電之虞,致勞工因附近設施漏電而發生感電職業災害,為保護作業勞工安全,
爰增列第十一款規定。
二、為防止勞工從事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
而感電,爰增列第十二款規定,應採取停止送電及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