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
為防止勞工吸入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之氣體、蒸氣、空氣中粒狀物質等,規範雇主所
使用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爰增訂第二項。
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
、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勞工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
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
配合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增訂呼吸防護措施等規定,爰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