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 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 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