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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28 條
工人於接到前條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
得過二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期內工資照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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