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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8 條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
條之一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
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
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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