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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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屬強制性在職保險,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
理加保。考量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性騷擾或性霸凌等被申訴人依「性別平等工
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於進行行政調查暫時停止職務期間,投保單位仍應
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且該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另依本部改制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勞保二字第○九九○一四○四七九號函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住
院或因傷病請假之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為求明確,爰第一項予以分款明定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並酌作文字修正,及修正援引之法律
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