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 條之一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 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 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