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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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操作人員之職務。
二、確認溫度等狀態及安全閥等安全裝置無異狀後,方得使使用。
三、避免急劇之負荷變動、壓力上升限制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四、保持安全閥、自動控制裝置、冷卻水裝置之功能正常。
五、增列第七款。
六、刪除第二項,操作主管職責已改列於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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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第一款後段移列第四款,第六款冷卻裝置包括水冷、空冷等方式,不
限水冷卻,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