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 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但 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二、本條規定液壓起重機安全閥之調整。以液壓為動力之起重機,為防止液壓過度升 高,應設安全閥,其作動壓力之調整,應在額定荷重最大值以下,即能作用。爰 將「最大額定荷重」改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但實施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 時例外。
條次變更,由原第四十八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