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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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28 條
雇主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
,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