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缺氧危險作業場所置救援人員,於其擔任救援作業期間,應提供 並使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一、「救護罹患缺氧症勞工之急救人員」修正為「救援人員;「急救作業」修正為「 救援作業」;「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具」修正為「空氣呼器等呼吸防護具」,以資 周延。 二、本條規定救援工作人員,於擔任救援作業期間,應著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以避免救援作業時發生災害。 三、餘文字修正。